根据《湖南商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文件编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为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不包括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培训项目行使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学校拥有的面向社会培训资质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证书)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三条 培训项目的申办均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须严格按规范程序申报、审批。
第四条 申报举办培训项目的单位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或二级机构,不含党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资源(包含教学场地、实验室、教室、多功能报告厅、体育馆场地、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举办各类培训项目。
第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以湖南商学院或二级学院(二级机构)的名义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严禁任何个人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在校内外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严禁外单位未经批准在校内办学。
二、项目立项
第七条 举办培训项目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所有培训项目须一期一报。
第八条 培训项目启动前,培训单位填报《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立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完成后,培训单位将《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一份交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由培训单位存档,并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招生计划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下发培训项目立项许可通知。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按下述程序审批。
(一) 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合作方的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培训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为: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收费标准及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
(三) 经培训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的合作协议,连同加盖培训单位公章的《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合作)》(见附件二)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签订流程会签合作协议。
(四) 合作协议会签完成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下发培训项目立项许可通知。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再行举办,非合作类培训项目,提交《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合作类培训项目,提交《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并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签订流程续签合作协议。
三、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应在培训项目立项审批后开始,培训单位须填写《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招生宣传广告审批表》(见附件四),经培训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合作单位的招生宣传由培训单位负责监督,各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发放招生宣传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损害学校声誉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在校内悬挂宣传横幅和张贴宣传广告应报学校宣传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悬挂和张贴。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应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并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包括合作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湖南商学院”、“湖商”名称和校徽等标志进行培训招生宣传活动、发布相关招生广告。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个人及培训单位不得在学校任何场所开展培训招生宣传活动或粘贴、发放招生宣传广告。
四、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项目的全部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发,按财务制度要求代收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须按学校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缴销收费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对收费情况进行清结,清结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培训班结业后五个工作日,清结时必须实现票款相符。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独立开展培训项目的,学校提留总收入的10%,余额划归培训单位;培训单位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举办培训项目的,总收入按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学校提留培训单位协议分成的10%,余额划归培训单位。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监督、保证合作单位不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另列收费项目,不以任何名目另外收费。
第二十一条 须向政府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的培训项目,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向学校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协助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收费标准。
五、证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按期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方能获得湖南商学院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培训项目如需以学校名义发放培训证书或结业证书的,须提交《湖南商学院培训结业证书申报表》(见附件五)及电子文档,经培训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同意后统一印制和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查询和认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二级学院、二级机构及个人的名义印制和发放各种培训类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业证书应在培训项目即将结束时办理,特殊原因需推迟办理的,应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六、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按《湖南商学院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校党字〔2011〕8号)》和有关教育培训政策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对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继续教育学院调查核实,依照《湖南商学院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校党字〔2011〕8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规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