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

政策法规

湖南商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1 作者:admin_jxjyxy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的发展,规范培训办班行为,维护学校培训办班秩序,统一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或虽不使用学校名义但需利用学校资源)独立、联合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不向被培训对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各类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项目。具体形式包括各种培训辅导班、进修班、研修班、专业技能资质认证班、等级考试培训班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全校培训项目行使管理、监督和协调职能,学校拥有的面向社会培训资质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资质(证书)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或二级机构)独立举办的或与国内外联合开展的培训项目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培训项目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或二级机构)举办培训项目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填报《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经审批同意举办的培训项目,再次举办须填报《湖南商学院培训项目备案表》,所有培训项目须一期一报。

第六条      培训项目启动前,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各类培训班的合同签订,按学校经济合同要求执行,合同签订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的,培训单位要对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法人资格等进行审核,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合作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资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或二级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须以各学院所属专业领域为依托,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领域,特殊情况须经该专业所属学院协商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的收费须按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签订办班合同前应向财务处提供收费依据或办理收费审批申请,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确定收费标准和收取培训费、学费。

第十条      培训项目的全部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所有收取的费用必须按规定上缴财务处,并使用正规发票。严禁使用内部收据或者以个人名义私存。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按项目总收入的10%上缴学校。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不得在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另列收费项目,不得利用学校场地进行培训收费。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学校资源,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应真实,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损害学校声誉,网站宣传信息及各种宣传资料需经继续教学院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在校内设立招生宣传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和张贴宣传广告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设立、悬挂和张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培训目标,拟定培训计划,使用正版教材,落实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培训单位须将课程表、学员名册及学习成绩单、办班小结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七条          在学校内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学员,可以办理湖南商学院培训班学员证。培训单位提交名单(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十八条          学员证是学员出入教室和相关学习场所的凭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不得涂改、转让,学员证到期后自动作废。学员证因丢失或保管不善而损坏的,学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培训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实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补办。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做好学员管理工作,确保学员在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学员按期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培训单位鉴定同意,方可获得湖南商学院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均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上报学校印制和发放结业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印制和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班结束前两天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结业证书。特殊原因推迟办理的,应在结业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举办培训项目的,经查实后,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因违规办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的管理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