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

政策法规

湖南工商大学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作者:admin_jxjyxy 点击次数:

    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函授站的宏观管理,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促进函授站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函授站的设置
     (一)设站单位具备《普遍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七条所列条件,并与湖南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方可设站。
 凡同我院联合开办函授教育的单位或部门,须于先年10月至次年2月同我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方可对外发布广告、组织生源。未签订协议而以我院名义向外发布招生广告者,将按侵权行为给予以追究。
     (二)设站单位必须带有关文件资料到所在地市教育部门履行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
 各函授(点)须在当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在整个办学过程中须接受当地教委的管理。
     (三)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四)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如有变动,应向当地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联合办学方须按协议开办的专业组织生源报考,并自行组织好迎考复习班。报考专升本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毕业证书原件。
 我方负责对当年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予以录取。当录取新生不足开班人数40人时,可接收少量委培生。若录取新生人数过少、开班人数达不到40人以上,我方不予开班,所录取的新生只能转入院本部或字地就读。
     (六)新生必须交足第一学年学费方可人校读书。在开班满1个月后,不得再接收学生入校。在开班1个月内,各办学站(点)必须将学生详细情况的花名册报送我院教学管理科,并交清所有经费。办班单位未经我院批准,中途自行接收学生,我院不承认其在读资格。
     第二条  函授站的设立程序
     (一)凡申请设立函授站的单位,须先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成人教育学院组织进行实地考核,如符合设站条件,报学校批准,由学校颁发建站文件,再签定建站协议书,启用函授站公章并授牌;
     (二)新建立的函授站须到函授站所在地、市教委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函授站应向当地教委提供学校批准建站的文件和建站协议书;
     (三)未经学校批准和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函授站,一律不得招生。
     第三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各函站(点)全部在读生名册须于3月和9月进行两次核对清理。函授站负责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全面清理登记完毕;
     (三)执行学院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为辅导教师和函授学生提供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授课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制度;
     (九)每学期向学院函授主管部门、设站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配合搞好教育评估;
     (十)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四条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一)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可视情况设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应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辅导教师主要由学院从学校教师中选派。
     (三)函授站应及时反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教师予以更换,对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各函授站(点)应按我院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若确需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必须取得当地市物价部门的批准。违者,后果概由函授站(点)自行负责。
     (二)费用分成由学院函授主管部门与设站单位协商。
     (三)各函授站(点)须认真履行&“代收交学费&”的职责,不得将我院应提经费擅自挪作它用。根据函授教育学制和函授课程讲授的特点,规定如下:
     ⒈开班时必须交足第一学年学费,面授达到7门课时必须交足第二学年年学费,面授满14门课时必须交足第三学年学费。
     ⒉按照上述交款期限,对逾期2个月未交清学费的学生取消听课考试资格,对逾期2个月未交清学费的函授站(点)暂停教学,直至交清学费再恢复面授,并按月息0.5%的标准收取滞交金。
     第六条  奖罚
     (一)对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函授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各项职责,管理有序,办学声誉好的函授站,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师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责,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学院视情况将给予通报、限期整顿、撤销停办的处罚。